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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
AI 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指引明确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理,移送需符合管辖、主体适格、证据充分、未超处罚时效等条件。外汇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或办理情况。
推荐理由
指引明确了不起诉案件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条件、材料与九十日回复时限,涉及外汇业务的机构可据此对照合规流程。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政策法规 · saf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