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7年第2号令和2022年第1号令。
推荐理由:办法将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商户与银行卡清算机构纳入统一尽职调查框架,并给出存量客户2年过渡期。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7年第2号令和2022年第1号令。
推荐理由:办法将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商户与银行卡清算机构纳入统一尽职调查框架,并给出存量客户2年过渡期。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办法将支付服务列入金融产品范围,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应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推荐理由: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营销办法将支付服务纳入金融产品范围,并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管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国务院新闻办9月10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介绍《金融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已出台,人民银行同步印发“十五五”改革发展规划及9份行动方案,目标到2030年形成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总体框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期限暂定1年。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100万元,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90%、10%分担。经办银行需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并按月报送贷款发放与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收息时自动扣除贴息金额,实现免申即享。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95号),对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房价不超过150万元的家庭给予贴息。
推荐理由:三部门以答记者问形式明确贴息资格、1个百分点贴息与经办流程,可对照首套房贷条件判断适用性。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指导意见》,从提升金融机构专业能力、加大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金融支持、做强做优金融服务业等方面提出19项举措。
推荐理由:八部门联合发文,支付相关条款集中在支付便利化、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与人民币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可对照政策方向。
国务院新闻办9月10日举行“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陆磊介绍《金融强国建设“十五五”规划》已正式出台,人民银行据此制定印发了本系统的“十五五”改革发展规划并配套出台9份相关领域行动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贷款合同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
推荐理由:文件重构了房地产开发、销售、运营三阶段的贷款品种与期限规则,并废止九份旧房贷文件,可据此对照存量制度差异。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的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末初步建立适应离岸金融业务的制度体系,到2030年末形成相对成熟的离岸金融制度和法治体系。
推荐理由:方案给出离岸金融试点的账户安排与首批业务清单,涉及FT账户、OSA账户和数字人民币跨境基础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办法将支付服务列入金融产品范围,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购买转接渠道应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转委托。
推荐理由:办法将支付服务纳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范畴,并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管产品提供营销服务,支付机构可据此对照调整合作模式。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办法将支付服务列入金融产品范围,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推荐理由: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支付服务纳入金融产品范畴,并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管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及未经同意的 RWA 代币化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可据此对照排查存量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