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全市可受理外卡商户达4.1万户,上半年外卡交易笔数同比增长68%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APEC会议为契机深化全域支付示范区建设,披露全市可受理外卡商户达4.1万户、POS机5.1万台,支持Paypal、Liquidpay等40余个境外电子钱包扫码支付。
推荐理由: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披露APEC支付保障的多项数据与场景建设进展,可观察境外人士来华支付便利化的落地路径。
央行的全部动态:支付结算规章与办法、备付金管理、支付牌照与处罚、支付清算体系政策与官方口径。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APEC会议为契机深化全域支付示范区建设,披露全市可受理外卡商户达4.1万户、POS机5.1万台,支持Paypal、Liquidpay等40余个境外电子钱包扫码支付。
推荐理由: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披露APEC支付保障的多项数据与场景建设进展,可观察境外人士来华支付便利化的落地路径。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发布公告,规范“支付”“清算”“结算”等字样的使用,明确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
推荐理由:公告援引三部法规明确名称与经营范围中支付、清算、结算字样的使用边界,相关经营主体可据此对照自查并办理变更或注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发布公告,要求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但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办理备案的经营主体,尽快到登记机关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申请注销登记。公告提醒社会公众选择取得合法业务资质的机构获取征信、信用评级服务,并特别指出以收费为前提的“征信修复”均属欺诈。公告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发布。
推荐理由:公告划清了征信与信用评级字样的持牌边界,并明确以收费为前提的征信修复均属欺诈。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发布提示,要求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未经人民银行许可或备案却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的经营主体,尽快到登记机关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或申请注销登记。
推荐理由:提示明确了名称与经营范围中含支付、清算、结算字样的整改路径,并给出持证与备案机构的官方查询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发布公告,要求未经许可或备案取得资质的经营主体不得擅自从事征信、信用评级业务,已注册但名称或经营范围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且无资质的应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删除。公告同时要求以“征信”“信用评级”名义虚假宣传或非法开展业务的立即停止,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并公布了举报电话023-67677836与邮箱creditcq@126.com。
推荐理由:公告划清了征信与信用评级业务的资质边界,并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与无资质机构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26〕第3号,创设境外央行类机构回购工具,向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提供人民币流动性。回购工具操作方式包括质押式和买断式,债券种类包括中国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人民银行认可的高等级人民币债券,期限包括7天、1个月、3个月,回购利率在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上加点确定。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境外央行类机构回购工具的操作方式、债券种类与期限,为境外机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提供了新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离岸金融行动方案》,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浦东离岸金融试点的账户隔离与首批业务范围,并给出2027、2030、2035三阶段目标,机构可据此判断离岸业务准入节奏。
中国人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银行举行联合工作机制第二届行长会,发布系列务实合作成果。双方签署关于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并与香港金管局签署三方双边交易本币结算(LCT)合作备忘录;中印尼跨境二维码支付互联互通项目正式上线,印尼曼底利银行成为跨境人民币支付系统(CIPS)直参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印尼央行行长佩里·瓦吉约出席会议,双方于2025年9月成立该联合工作机制。
推荐理由:中印尼央行联合工作机制发布四项成果,涵盖人民币清算安排、LCT本币结算与二维码支付互联互通,可观察双边跨境支付基础设施的推进节奏。
中国人民银行2026年2月26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51号),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规范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理由:通知将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银行资本水平挂钩,并设逆周期调节参数,为离岸市场流动性管理提供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公示深圳辖内未取得“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金融业务资质、但名称或经营范围含金融类字样的经营主体名单(第二批)。公告提示公众核实经营资质、选择正规持牌机构,并要求名单所列主体及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移除相关字样或申请注销登记。
推荐理由:公示未持牌却含金融字样的经营主体名单,为公众识别支付等业务资质提供了一份可核对的参照。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支持上海先行先试发展离岸金融的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末初步建立适应离岸金融业务的制度体系,到2030年末形成相对成熟的离岸金融制度和法治体系。
推荐理由:方案给出离岸金融试点的账户安排与首批业务清单,涉及FT账户、OSA账户和数字人民币跨境基础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办法将支付服务列入金融产品范围,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购买转接渠道时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并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环节。
推荐理由:办法将支付服务纳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范畴,并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管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办法将支付服务列入金融产品范围,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受托营销不得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环节,提供购买转接渠道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推荐理由:办法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管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并划定第三方平台营销边界,支付机构可据此对照自查。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办法将支付服务列入金融产品范围,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其提供营销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转接渠道须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推荐理由: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支付服务纳入金融产品范畴,并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管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10号对银办发〔2016〕112号作出修改,并废止银发〔2008〕147号、银办发〔2008〕101号2件规范性文件,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公告修订大额、小额支付系统与数字证书管理制度,并调整参与者范围与清算机构表述,机构可据此对照系统接入与证书管理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港澳台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进出口银行杠杆率由3上调至3.5,若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则核定为100亿元。
推荐理由:通知上调多类银行境外贷款杠杆率并放宽间接贷款办理要求,跨境展业机构可据此对照额度上限变化。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进出口银行由3上调至3.5,港澳台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若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上限为100亿元。
推荐理由:文件上调外资及进出口银行境外贷款杠杆率并放宽间接贷款办理要求,涉及跨境资金业务的机构可对照调整额度与合规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8号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十条增加对银行评估风险较高的电子支付业务鼓励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高安全认证方式,第四十二条明确因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按约定赔偿。
推荐理由:央行一次性修改四件规范性文件,涉及电子支付安全认证、信用卡透支利率与银行汇票专用章等条款,机构可对照梳理现行制度衔接。
中国人民银行与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6〕第6号,自发布之日起废止银发〔2004〕10号和银发〔2004〕247号两份港澳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推荐理由:公告废止2004年港澳清算银行现钞调运通关办法,改凭央行证明并按2018年联网核查要求办理通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汇发〔2009〕24号、银发〔2016〕306号、银发〔2021〕2号三份文件。
推荐理由:办法将本外币境外放款纳入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并明确登记条件、余额上限与资金用途边界,跨境资金操作方需对照调整。